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Article 3In force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