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因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村建设,需要使用除国务院批准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超过二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