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
有关部门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征收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