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6,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1年10月29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协调村、社区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的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城市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电动自行车车位施划及停放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以及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Chapter 2生产和销售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Chapter 3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前款规定的车辆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应当采取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视频录像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并可以运用智能信息化技术制作号牌、行驶证。
倡导生产者、销售者为所售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开发相关商业保险产品,并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Chapter 4通行和停放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划定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合理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道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意见;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不得有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不得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七)不得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八)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两侧,未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没有建设停放场地或者设置停放区域的,临时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客运车站、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步行街、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标准同步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已建成的未同步配套规划建设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场地。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投入、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和充电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发现问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违反第七项规定,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