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1年6月9日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白头叶猴栖息地,是指白头叶猴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包括:
(一)广西崇左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广西弄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陇山片区;
(二)其他适合白头叶猴生息繁衍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白头叶猴栖息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生态补偿方式、标准等,做好本区域内的相关生态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青少年的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栖息地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雇用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或者死亡的白头叶猴,应当及时报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白头叶猴栖息地的保护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专项规划涉及白头叶猴栖息地的,应当与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相协调。
在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报请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生态廊道,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及相关设施。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二)擅自攀爬、进入白头叶猴夜宿地;
(三)放任或者驱使犬只追赶、伤害白头叶猴;
(四)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追逐拍摄白头叶猴;
(五)故意惊扰、追赶或者投喂白头叶猴;
(六)露天焚烧甘蔗叶等秸秆;
(七)擅自移动、毁损界碑、界桩、保护标识;
(八)在生态廊道上悬挂、张贴标语广告等宣传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穿越白头叶猴栖息地的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减速慢行,主动避让穿越公路的白头叶猴等野生动物。
禁止在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的水体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生态旅游活动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方案进行,严格限定人员活动的场所、路线、时间和最大日客流量。
(一)擅自攀爬、进入白头叶猴夜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放任或者驱使犬只追赶、伤害白头叶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追逐拍摄白头叶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惊扰、追赶或者投喂白头叶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移动、毁损界碑、界桩、保护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生态廊道上悬挂、张贴标语广告等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坡积裙,是指在白头叶猴栖息的喀斯特石山斜坡下部和坡麓因面流作用堆积并围绕坡地边缘分布形成的裙边状地貌,是白头叶猴重要的活动区域。
(二)生态廊道,是指连通白头叶猴栖息地并为了白头叶猴迁移、扩散、基因交流等需要而划定或者建造的通道。
(三)夜宿地,是指白头叶猴夜间休息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