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收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国土资源部门为责任人;
(三)文化、体育、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商店、超市、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六)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停车场和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中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单位为责任人;无经营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