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