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用水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和节水评价。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日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日取水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相关标准,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