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水资源现状以及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或者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的用水计划。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未取得用水计划的不得私自取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对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核定用水计划,未经核定不得对其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