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信函地址、电子邮箱、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举报途径,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