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风险评估报告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需要开展抽样检测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