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
(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
(三)其他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农用地。
对经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