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