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污染隐患,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