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一)在扶持产业发展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五)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

(六)对独生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七)对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