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现井具设施缺失、损毁,不及时组织补装、更换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未在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维修养护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挖掘现场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六)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

(七)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突发故障,挖掘城市道路抢修未及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告,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八)擅自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