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在检查井、阀门井等井具的箱盖和内壁标有表明其使用性质的明显标识和产权人名称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处以每个井具设施五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