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或者广场、步行街下埋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
(三)具备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四)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五)建设非金属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管线排查、登记。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他废弃管线应当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