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包装销售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真实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文字,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适用的产品标准和技术工艺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识的内容。未包装的茉莉花制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文字标明前述事项内容。

使用横县茉莉花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利用横县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作原料制作茉莉花制品的,还应当在产品标识中以文字标明原料来源于或者包括横县茉莉花,不得标注其他来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的名称和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