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由合议庭审理:

(一)债权人人数较少的;

(二)债务人为中小企业的;

(三)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较少,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四)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无需变价或者已经处置变现的;

(五)债务人经过自行清算或者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六)债务人成立时间较短,经营活动较少的;

(七)债务人已经歇业或者停工停产,且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的;

(八)人民法院认为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个人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