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者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且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后,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