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债务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一)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三)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四)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条例规定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

管理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