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住所地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重整。

本条例所称债务人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