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经审查符合管理人条件并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推荐人选为管理人。

债务人与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经审查符合管理人条件并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推荐人选为管理人。

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