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听证,并应当自发出听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听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参加听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一)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

(二)债务人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

(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的破产案件;

(四)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的破产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听证期间不计入申请审查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