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

(二)不履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

(三)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的管理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