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涉铅、汞、镉、铬、砷、铊、锑、锰等重金属企业,以及其他放射性金属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支持指导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集中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区域应当制定治理计划,明确责任,督促按期达标。
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对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废渣、废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已造成污染的,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对已经倒闭、关停的涉重金属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尾矿、废渣和矿渣堆场纳入重金属污染区域治理计划,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