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或者未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

(二)未编制或者未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

(三)实施田长制、林长制、河湖长制,未明确或者未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质量退化或者受污染的耕地、脆弱耕地、不稳定耕地进行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的;

(七)挤占、截留、挪用黑土地保护利用资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