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省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黑土地调查,查清面积、分布、利用等状况;负责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的管理、维护、共享、利用等工作,建立黑土地地理信息监管平台和黑土地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黑土地的理化性状、黑土层厚度、地形地貌、水土流失、污染状况等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
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作为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