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制定退耕计划,限期还林、还草。

禁止开垦的坡地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十五度以下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