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服务,鼓励和支持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使用,组织实施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农药,不得违规使用国家限用农药。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