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由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