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禁止占用、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