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城市体检工程,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及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地下专业管线图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动态数据;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