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

市和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科技、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