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携犬出户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

(三)携犬出户使用约束绳(链)牵领,约束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六)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七)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出户;

(八)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行绝育措施,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