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需要政府保障、入住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评估确认。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补贴、核定价格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