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In force本条例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