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建议;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侵害住宅区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劝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支持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物业管理活动;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