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违法变动房屋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规定装饰装修;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七)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八)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为车辆充电;

(九)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一)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处理垃圾,任意排放污水;

(十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十四)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五)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七)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