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业主达成自愿增设电梯协议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必要的协助。
既有多层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