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换届选举,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四)提供物业管理法律咨询服务,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各方的关系;

(五)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六)协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