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共收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换届财务审计。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
物业服务人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合同服务期满的财务审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公示。
公共收益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