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水电费及分摊情况;

(五)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约定应当公告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应当常年公告并及时更新;第三项、第四项应当每半年公告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