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七且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面积一般为二十到四十平方米。
住宅区分期建设的,应当根据分期建设的面积和进度按比例合理配建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根据物业服务实际需要,以方便业主为原则,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具备水、电使用功能。住宅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安保预警等设施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