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履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多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门、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成员等组成,一般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业主成员担任;由非业主成员担任的,应当在业主成员中明确一名副主任,承担日常事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