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以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材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书面备案回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的相关材料抄送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