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人数下限时,应当决定补选;决定补选的,筹备组工作期限延长九十日,期满自行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