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电梯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电梯乘用人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乘用人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拒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使用本单位作业人员开展维护保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通过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将报告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或者未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