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二)加强对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四)对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

(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有饮酒、服用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驾驶机动车。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